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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五、批准条件:(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7.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31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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