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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五、批准条件:(设立)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派书(原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8.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出示原件);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3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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