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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合伙企业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批准条件:(设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八、收费标准:
31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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