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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五、批准条件:(开业)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原件);
  6.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以上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出示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八、收费标准:
  3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