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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分公司设立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1.核准分公司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批准条件:(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出示原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八、收费标准:
  3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