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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开业)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批准条件:(开业)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准函。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审批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八、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千分之零点八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千分之零点四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副本费1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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