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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确立状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五、批准条件:
设立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原件);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六、审批程序:(设立)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3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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