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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营业单位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开业)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五、批准条件:(开业)
  1.《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原件(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加盖公章);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7.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六、审批程序:(开业)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八、收费标准:
  3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