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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设立)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批准条件:(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1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设立)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八、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千分之零点八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千分之零点四收取;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副本费1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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