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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批准条件:(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八、收费标准:
工本费:110元人民币;涉及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增加的部门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0.8;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收取。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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