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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营业单位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五、批准条件:(变更)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5.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7.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8.营业单位变更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的,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登记证复印机;
9.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
10.《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
11.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八、收费标准:
11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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