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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五、批准条件: (变更)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3)隶属公司公司类型变更证明(原件);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六、审批程序:(变更)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 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外经部第6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1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