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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分公司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分公司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五、批准条件:(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9.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八、收费标准:
  1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