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网上办事指南


审批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五、批准条件:(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住所变更: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以上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3)负责人变更: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任书(原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
  4)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出示原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企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1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