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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五、批准条件:(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3)经营范围变更:提交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企业;
  4)负责人变更,提交合伙企业出具的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4.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八、收费标准:
  100元人民币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