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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五、批准条件:(变更)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1)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3)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4)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④公告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电子营业执照
4.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工本费:110元人民币;涉及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增加的部门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0.8;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收取。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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