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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外商投资公司变更
职能部门:工商分局 联系人:张百鸣 联系电话:53864447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的公司
二、受理部门:
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64447
责任人:分局企业注册科负责人 电话:53836682
三、审批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四、申请主体:(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批准条件:(变更)
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公司住所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跨登记机关迁移: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公司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6)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该决议或决定。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公司实收资本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4)其他有关文件;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3.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变动)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17.工商登记联络员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工商登记联络员基本情况(表格)
18.撤销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原件);撤销的变更登记未涉及营业执照更换的,应提交原核准文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5)其他有关文件。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理撤销时,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的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0.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相关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文件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21.撤销清算组备案
1)《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清算组备案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3)原核准备案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应提交原件。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六、审批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七、审批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2000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
八、收费标准:
工本费:110元人民币;涉及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增加的部门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0.8;超过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0.4收取。超过1亿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
九、办结告知
以电话、短信、或网上告知等形式通知办结
十、监督投诉
监察科
5383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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